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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须向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及时将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市医学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收养子女应当凭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孩子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婚后符合规定生育两个孩子,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前死亡,现只有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育又不再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六)婚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生育的。
  第十六条 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满十四周岁止,每人每年领取二十元至六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十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镇财政支付,镇财政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市(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包括城镇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在校研究生等)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支付。
  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奖励待遇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达到一定年龄后,奖励待遇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医疗等方面享受的优惠和照顾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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