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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其主要内容是:
  (一)向村(居)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二)建立计划生育基础账册,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信息;
  (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督促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与优待政策;
  (四)向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育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的相关服务;
  (五)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目标与工作任务。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领导负责制,其主要责任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有关创建活动,并将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评比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条件。
  第十条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妻,可以在享受法定婚假三天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十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以在享受法定产假九十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可以享受护理假十天。奖励休假期间视作出勤。
  第十一条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取得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符合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一方为本市居民,另一方为非本市居民,但夫妻婚后常住本市的,可以由夫妻共同向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非本市居民的一方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第十二条 除《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形外,其它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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