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要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要限期改正。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22日至10月1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的范围、内容、意义和相关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组织召开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使其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方法、要求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单位自查整改(10月2日至10月22日)。各有关单位按照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改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应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应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停产停业整改。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阶段(10月23日至11月11日)。由各市区、开发区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发现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或拒绝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依纪追究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市区、开发区排查整改领导小组检查阶段(11月12日至11月27日)。各市区、开发区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责令其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报的火灾隐患已整改单位再进行检查;对未整改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但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