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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严厉查处建材生产、销售、使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侵权行为,以及利用广告等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
  (三)大力整治区域性建材生产经营违法活动。对建材生产经营违法活动突出和相对集中的区域,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区别不同情况开展集中整治。一是取缔一批无证无照,不具备产品质量保证条件或使用国家淘汰生产工艺的建材生产企业,以及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企业及窝点;二是关停并转一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三是帮助一批具有合法资格但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当前,要把区域性生产地条钢及其制品、劣质电线、电缆、劣质电器开关插座、劣质涂料和劣质人造板等作为整治的重中之重。
  (四)认真治理整顿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建材市场。各区县质监局要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建材市场,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建材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经营者,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行为比较严重的市场实行停业整顿,并予以曝光;对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建材的企业和窝点进行严格检查,断源截流,挖点端窝,确保假冒伪劣建材不流入市场。
  (五)着力查处建设工地和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要与建筑市场的整顿规范紧密结合,重点查处下列行为:一是建筑企业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钢管、扣件和设备的行为;二是建筑企业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见证取样规定,对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现场验收和复验的行为;三是使用有害物质超过限量的装饰装修材料的行为。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建筑工地。
  (六)强化监管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力度,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监督抽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建材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3C认证、执行装饰装修材料10项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措施;对有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建立严重违法企业信息档案,加强建材市场商品质量强制检验、计量检定、质量咨询及技术服务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中的建材和周转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建材进场验收和验证取样抽验制度,以及周转材料的日常检查、保养维修及报废制度,确保所用建材质量合格,确保按标准施工。
  (七)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专项整治。一是进一步落实举报奖励办法,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建材的违法活动;二是加强与名优建材产品生产企业联手打假的工作,提高打假工作的有效性;三是充分发挥建材、装饰装修、建筑等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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