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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等九部门《关于深入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4〕24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市场经济秩序整治总体工作部署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等九部门《通知》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在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把建材市场专项整治与法制建设、制度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下移监管重心,规范我市建材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认真做好我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等建材产品出现反弹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钢管、扣件、电线、电缆、电器开关及插座、涂料等建材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建材产品交易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各种欺诈行为得到有效整治;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初步建立防范假冒伪劣建材和装饰装修材料进入建设工地的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使建材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市场监管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质量纠纷和用户投诉明显减少,工程建设质量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得到有力保障。
  三、工作重点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清理、取缔所有生产地条钢的企业,其生产设备必须就地销毁,不得转移;电力部门要立即依法停止向其供电,责令其拆除相应供电设施;涉及行政许可的,由许可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撤消行政许可,办理注销行政许可手续。关停并转钢铁、水泥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企业。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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