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损益认定。各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中介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资金挂账进行审核、鉴证和认定。
(五)编制报表。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清产核资需要编制有关报表,企业单位要对清产核资各阶段工作中所获得的数据进行整理、归类,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制各种清产核资报表,在此基础上,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资金核实。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清产核资企业单位上报的经中介机构鉴证的各项资产损失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和我市清产核资政策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并批复,予以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单位实际占用国有资本金的数额。
(七)总结建制。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清查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安排
全市清产核资工作的资产清查基准日定为2004年8月31日。此次清产核资具体工作分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建制三个阶段进行,整体工作从2004年8月下旬开始到2005年6月底前完成。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4年9月15日前完成)。
1.研究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开发清产核资工作软件,印制各类工作报表。
2.召开全市清产核资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清产核资工作,下发清产核资有关文件。
3.对各主管部门和区、县的有关人员进行清产核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数据处理及报表填制培训。
4.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业培训,并通过培训使部分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清产核资工作审计资格。
(二)组织实施阶段。组织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编制报表和资金核实等工作。具体工作完成时间:
1.资产清查工作完成时间为2004年11月20日前。其中,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单位应在2004年10月31日前完成。
2.经批准有价值重估任务的部分企业单位,其价值重估工作可与资产清查工作同步进行,完成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其中,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单位应在2004年11月15日前完成。
3.损益认定工作的完成时间为2005年3月15日前。其中,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