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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拟定的
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4]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

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掌握国有企业资产及财务现状,科学有效地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促进国有资本有效运营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在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委托监管和区县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业单位在境内或境外(含港澳地区)全额投资兴办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
  彻底清查企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摸清国有企业资产存量、结构及分布情况,对部分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和核销,促使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基本相符;核定国家资本金,完善基础管理制度,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保值增值创造条件;为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者业绩考核打好基础。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
  (一)户数清理。有关委、办、局、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要对所属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内企业单位的户数、分布、级次、性质及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清理和统计。
  (二)资产清查。各企业单位要对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资产损失、资金挂账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三)价值重估。需要价值重估的部分企业单位要对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重新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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