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进一步贯彻落实《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节能论证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淘汰高耗能工艺、设备和低效高耗机电产品;开展对重点耗能设备和企业的节能监测工作,依法对超限额使用能源征收补偿费。
继续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落实《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体系和运营机制。巩固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成果,并进一步禁用、禁产其他粘土砖制品。
严格执行《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高耗水行业市场管理机制,完善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合理分配行业、企业的用水指标。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加强对用水指标的考核,加强地下水的保护利用,严禁超采地下水。
严格依法审批土地利用规划,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强化土地利用效率。严格执行《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开采、乱采、乱挖现象,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
(三)实施科学管理,加强规划指导,建立和完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宏观管理体系。
通过实行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强化对资源节约整体工作的宏观指导,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利用效率的提高。
1.建立资源节约联席会议制度。
我市建立资源节约联席会制度。联席会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经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科委、市教委、市农委、市交委、市商务委、市水利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开发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联席会将适时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制定资源节约的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
2.建立资源节约监督检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