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会计核算方面
1.执行财务制度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
2.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情况;
3.单位负责人履行《
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
4.单位依法建账情况;
5.对外提供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情况(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6.会计人员任职资格情况;
7.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资金拨付、使用方面
1.在经费使用上,是否存在损失浪费;
2.在专项资金使用上,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及损失浪费问题;
3.有无乱发奖金、补贴和其他实物问题。
(三)非税收入收支方面
1.是否如实向财政部门填报非税收入收支计划,有无隐瞒或故意压低收入规模问题;
2.是否按规定向财政专户(国库)及时、足额解缴非税收入;
3.支出是否经财政部门核拨;有无隐瞒、截留、坐支、挪用、公款私存、扩大使用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等违纪问题;使用效益情况如何,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4.执行立项、收费标准和执收程序是否符合国务院、省政府及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规定;
5.执收执罚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合法证件及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的票据;
6.是否由本部门和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非税收入;
7.非税收入账户是否按规定设置、管理和使用,包括按规定应撤销的账户是否已经全部撤消;
8.目前执行的非税收入项目。
(四)清查“小金库”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下列资金,均为清查的重点。
1.各项价外费用;
2.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利息等收入;
3.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4.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5.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6.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费收入;
7.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应交财政专户的收入;
8.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外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