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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九)建立城乡贫困群众子女就学资助制度。认真落实城乡困难群众子女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继续做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慈善捐助等专项救助工作,确保贫困群众子女不失学、不辍学;建立高中阶段扶贫助学专项资金,设立“宏志班”;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资助政策体系,大力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实施“寒窗基金”、勤工俭学和爱心助学等资助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调动各企业、经济实体及个人捐赠教育的积极性,帮助贫困群众子女完成学业。
  (十)建立应急救助机制。一要搞好突发困难的临时救助工作。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并吸收社会捐款,主要用于解决困难群众因重大疾病、子女上大学、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已经得到上述各项制度的救助,但仍然十分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和虽然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因上述原因造成严重困难的“边缘户”家庭。临时救济制度的作用主要是解决个别人的特殊困难,作为上述制度保障的补充。二要做好重大灾害(灾难)的紧急援救工作。要制定救灾工作预案,灾害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确保灾民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的生活需要,组织好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十一)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员、干部包扶贫困户活动,并形成制度;以现有的扶贫超市为载体,发挥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络的作用,实现捐助活动经常化。通过组织广泛的社会互助活动,帮助贫困群众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四、加强领导,合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十二)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建设社会救助体系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积极参与。民政部门要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等部门负责医疗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建设部门要抓好困难群众的住房援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审计、监察部门要搞好救助款物的审计、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十三)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社会救助必需的资金。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慈善公益性团体和开展社会捐助、机关干部结对帮扶等活动,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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