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目前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救助对象实施的一种单向、无偿的援助行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同时,也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社会救助,支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二是依法救助、规范管理的原则。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上,要积极推进制度创新,统筹规划,将各种政策措施整合配套,互相补充,提高效能。在实施救助工作中,要依法行政,完善政策,规范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三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政府的财力,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按轻重缓急,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四是城乡联动、配套实施的原则。按照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目标,既考虑长远的城乡一体化,又根据目前城乡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困难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五是突出重点、分类施保的原则。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着力解决他们面临的就医、住房、子女就学等特殊困难。
三、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六)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省的城市低保制度已经建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是逐步提高保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要科学调整救助水平。根据物价指数上涨、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等因素,经过认真论证、科学测算,实事求是地调整保障标准,做到既满足低保对象的生活需要,又要与当地的财力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又能发挥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创业的作用。二要推行分类施救办法。针对不同对象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对“三无”人员中的优抚对象、高度残疾人、高龄老年人,根据实际情况上浮一定的救助比例,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三要实行动态管理。将新出现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现有低保对象困难程度加重的,要提高救助额;收入提高的,降低救助额;收入已经稳定、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退出低保。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尽快建立规范、统一的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逐步实施城乡低保一体化。
(七)建立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要认真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3号)精神,搞好调查测算,制定审批程序,公正合理地确定医疗救助对象,使患有重大疾病的特困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将农村五保护、特困户纳入救助范围,资助其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八)建立城乡特困群众住房援助制度。力争每年帮助农村困难群众(困难的“三老”对象优先)建设和修缮一批住房,逐步解决或缓解他们的住房困难。解决城市困难居民的住房难问题,主要采取三种办法:一是在经济适用房建设等方面制定针对低保户的优惠政策,集中解决一批。二是对居住分散、住房特别困难的低保户按照《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政府从廉租住房资金中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三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市民的热费。从城市供暖专项调节资金中给予补助,以减少他们在住房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