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九、创造条件,建立征地调节资金
  各市、县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途:垫付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费;补充国家重点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的不足部分;补贴经评估生产生活水平确有下降的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的补助。征地调节资金的主要来源:市、县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地单位预缴;其他可用资金。征地调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收支平衡。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严肃查处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地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行为,规范征地程序和批准手续,保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职能,加强动态监测,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相结合,确保在征地工作中不损害农民利益。对未批先用、越权批地、违规登记发证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纠正;凡是拖欠或少付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补偿到位。对弄虚作假取得征地批准文件的,一律撤销原批准文件。对未经法定程序、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地协议,一律废止。对征而不用的闲置土地,能够恢复耕种的要交给农民继续耕种。对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要从严惩处。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必须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县政府要对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的真实性、可行性全面负责。征用土地方案上报后,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严格依法审查。对因补偿安置不到位引发农民上访的市,暂停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请,直至做出妥善处理。
  十一、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坚持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搞好指导服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妥善处理好发展与稳定、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的关系,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平稳进行。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予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