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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全面清理整顿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收费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全面清理整顿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收费文件的通知
(2004年9月22日)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7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情况重申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坚决取消在蚊香生产销售环节过程中未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转为经营性收费继续收费。
  二、本市对蚊香生产销售环节过程中发放的证书不得收费。
  三、为蚊香生产销售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四、对于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和本市规定乱收费的,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并转监察机关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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