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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矿产
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4年9月7日 京发改[2004]1911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保护我市地热资源,促进合理开发、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按照地热资源温度和使用用途分类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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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      │50℃以下│50℃-60℃以下 │60℃-70℃以下 │70℃及以上┃
┃用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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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居民生活、│3.5   │4       │4.5      │5     ┃
┃住宅供暖、农业温│    │       │       │     ┃
┃室生产     │    │       │       │     ┃
┠────────┼────┼───────┼───────┼─────┨
┃二类:行政事业单│5    │6       │7       │8     ┃
┃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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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工业、旅店│9    │10      │11      │12    ┃
┃业、商业服务业 │    │       │       │     ┃
┠────────┼────┼───────┼───────┼─────┨
┃四类:洗浴业、公│55   │57      │59      │61    ┃
┃共娱乐场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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