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矿产
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4年9月7日 京发改[2004]1911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保护我市地热资源,促进合理开发、节约用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按照地热资源温度和使用用途分类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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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 │50℃以下│50℃-60℃以下 │60℃-70℃以下 │70℃及以上┃
┃用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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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居民生活、│3.5 │4 │4.5 │5 ┃
┃住宅供暖、农业温│ │ │ │ ┃
┃室生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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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行政事业单│5 │6 │7 │8 ┃
┃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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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工业、旅店│9 │10 │11 │12 ┃
┃业、商业服务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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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洗浴业、公│55 │57 │59 │61 ┃
┃共娱乐场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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