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防雷工程相关设计文件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查验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并纳入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大厅的工作程序之中;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查验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批准,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防雷工程审核批准手续前,应当办理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手续。
  其他场所或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四)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防雷工程开始施工后,由气象主管部门授权的防雷检测机构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检测后应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在施工中对防雷工程设计方案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设计方案。
  (五)防雷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建筑物防雷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应当作为建设、发展改革(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一。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应当在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时,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工作。
  五、加强防雷减灾执法,规范我市防雷减灾安全管理
  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减灾执法队伍,加大防雷减灾执法、检查力度。各单位要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我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把防雷安全列为检查内容,切实消除雷击安全隐患。对违反防雷减灾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依法进行安全责任追究。
  六、进一步完善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气象主管部门授权的防雷检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工作。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每年一次,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应当进行防静电检测。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居民住宅区防雷装置的检测,由房屋主管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配合防雷检测机构进行。防雷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不合格、存在雷击事故隐患的,防雷检测机构应责令被检单位按照防雷检测整改意见书限期进行整改,排除雷击隐患。
  七、严格执行雷灾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