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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郑政[2004]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以下简称《防雷办法》),依法加强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宣传,提高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都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统一认识、履行职责,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有关防雷减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防雷减灾知识的普及与推广,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搞好我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二、强化领导,齐抓共管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
  郑州市气象局是负责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做好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县(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郑州市气象局直接负责。建设、发展改革(计划)、安全监管、规划、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共同贯彻落实好《防雷办法》,形成防雷减灾、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好局面,把我市防雷减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中长期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雷电灾害防护工作,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应急预案,并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
  四、规范我市防雷减灾管理,落实防雷减灾各项措施
  (一)凡在我市境内专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获得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具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业务)的单位,可以从事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工程建设单位筹建防雷工程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施。禁止没有资质等级证书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揽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业务。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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