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培训
(一)为失地劳动力搞好就业服务。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以人力资源市场为依托,定期组织专场招聘会,通过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形式,为失地劳动力推荐就业岗位,提供政策咨询、档案代管、代缴保险、代办有关证明、接转户籍和党组织关系等“一条龙”服务,为郑东新区失地劳动力及早就业开辟绿色通道。
(二)做好失地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加强对郑东新区失地劳动力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专业培训,开设适应市场就业岗位需求的培训专业和培训课程,采取“订单”、“定向”等多种培训形式,注重培训效果,提高就业能力。郑东新区失地劳动力培训经费原则上由政府、用人单位共同分担,区、乡(镇)财政要安排一定的培训经费弥补不足部分。
四、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郑东新区失地劳动力是我市社会劳动力的一部分,转为城镇居民后处于失业状态,与其他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同样享受下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一)失地劳动力可按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失业证》,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失地劳动力从事个体、合伙经营,自愿组织起来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可优先安排他们在政府新开办的市场、商业网点经营,并享受三个月不收摊位费、免收工商管理费三年、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等优惠政策。
(三)以安置失地劳动力为主的各类企业或劳动组织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安置失地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总人数的30%、50%、60%以上的分别免收1年、2年、3年的工商管理费、综合治理费,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消防费(公共场所消防登记手续费、城市建设配套费、项目审批费)、绿化费、卫生费、排污费按低限收费。
(四)失地劳动力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精神,比照下岗职工,三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为失地劳动力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五)失地劳动力从事社区居民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要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精神,在规定年限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