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
郑东新区失地劳动力就业问题的意见
(郑政[2004]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维护失地劳动力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现就郑东新区失地劳动力就业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确定失地劳动力身份
(一)失地劳动力确定范围。凡在征地公告发布前户口在郑东新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村民均纳入确定范围(含现役义务兵)。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的“两劳”人员不列入确定范围。
(二)失地劳动力申报程序。以郑东新区所辖村民组为单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报各街道办事处,由其审核认定。
(三)失地劳动力认定标准。失地人员中凡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和劳动能力而无地可种的人员,均应界定为“失地劳动力”。
二、积极开发就业渠道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郑东新区失地劳动力就业纳入城镇居民就业管理服务范围,坚持市场就业的指导方针,遵循自主择业、市场调节、政府扶持的原则,实行谁征地谁负责,就近就地安置的办法,每户至少安排1名符合就业条件的失地劳动力就业。
(一)政府援助就业。各区政府在统筹考虑所辖失地劳动力基础上,要把一户家庭中有2人以上能就业未就业的困难失地劳动力,作为重点援助就业对象,采取必要的措施,优先安排就业。征用土地的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失地劳动力。
(二)社区组织就业。各区政府要结合本区实际,把积极扩大就业和推进社区建设就业结合起来,发展社区密集型产业,开发就业岗位,组织失地劳动力从事植树种草、环境保护、花卉苗圃、交通协理、治安管理、道路保养、托幼托老、蔬菜加工、市场管理等社会服务型工作,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就业。
(三)个人自主创业。各区政府要向失地劳动力加大宣传市场就业的意义,教育其更新择业观念。同时还要积极为失地劳动力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采取措施、制定政策,鼓励引导其以个体、私营、合伙等形式,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四)实行转移就业。各区政府要按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求职登记服务工作的意见》(郑发〔2004〕7号)要求,对有转移就业愿望并进行求职登记的失地劳动力,要通过多种途径帮助其转移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