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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昌平法安铸造厂等3家高耗能企业试行差别电价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昌平法安铸造厂等3家
高耗能企业试行差别电价的通知
(京发改[2004]1998号 2004年9月21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6号)中附件九“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的规定,认定昌平法安铸造厂、北京永久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东宝钢渣水泥厂等3家企业为国家规定的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5分,自2004年10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暂执行一年。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按照“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加强对高耗能行业内有关企业的监督,如发现新的属于淘汰类或限制类企业,请及时告知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

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


  根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二、三批)》、《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有关规定,为利用价格杠杆,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特制订本目录,用以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等3类企业(项目),试行差别电价。
  一、钢铁行业
  (一)淘汰类。
  1.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制造用),其中10吨以上、20吨以下电炉不含特殊钢。
  2.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二)限制类。
  1999年9月1日以后未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公称容量60吨以下电炉。
  二、电解铝行业
  (一)淘汰类。
  铝自焙电解槽。
  (二)限制类。
  1.1999年9月1日以后2002年4月以前,新建的年产10万吨以下电解铝项目(利用技术改造淘汰自焙槽和小预焙槽等落后生产能力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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