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是实现执法监管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形式,是克服和改变重发证、轻监管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04]912号)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质保量的完成年检工作。
(二)对已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生产条件已发生变化,不再具备颁证条件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矿区范围、设计能力、企业名称和矿长等事项的,或许可证有效期满而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手续的,以及出租、转让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都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立通过年检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正常机制,凡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并在年检前提出变更申请,经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核后履行变更手续。
六、加强部门沟通与合作,推进联合执法
规范和维护煤炭生产秩序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多部门、多环节的工作,需要有关部门联手行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
(一)进一步明确与煤炭生产许可监管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2001]68号文件规定,采矿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核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放,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二)积极探索加强部门合作、联合执法的正常机制和实现形式。建立由煤炭管理、煤矿监督、国土资源管理、公安、工商、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研究解决煤炭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对重点矿区、重点煤矿或重点案例的调查处理,要联合行动,重拳出击,形成声势,坚决打击违法生产行为,依法维护煤炭生产秩序。
七、分类指导,重点整治,着力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大力推进采煤方法改革工作,提高煤矿生产力和安全生产水平。目前本市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存在采煤方法落后,生产技术水平低,作业环境差,资源回收率低等问题,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采煤方法改革的力度,积极推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采用符合规定的正规采煤方法,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二)抓好矿井生产能力核定,严禁超能力生产。目前,一些煤矿存在超核定能力生产现象,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各地区、各单位要贯彻落实以风定产的原则,做好矿井采掘接替工作。各煤矿企业必须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