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人员相对不足的问题,可依托社会力量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管工作,选拔一批长期从事煤炭生产管理的专家,建立专家库,适时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协助实施审查监管。同时要对监管人员进行强化学习培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煤炭生产知识,做到能够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依法监管意识、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三、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扎实推进依法监管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煤炭生产许可制度,实现煤炭生产许可证执法监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各地区、各单位要对照《
行政许可法》,对本地区本单位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执法监管开展一次检查,重点检查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监管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操作,是否做到了依法受理、依法审查,发现与《
行政许可法》不相符的规定和做法,要坚决及时地依法予以纠正。各区于10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煤炭电力管理处。
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煤炭生产许可证执法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规范审查许可行为。一是要在日常执法监管工作中,认真实施许可程序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许可责任制度,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二是要制定、完善与煤炭生产许可制度相关的政策、措施。
四、严格标准,切实做好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
(一)坚持市场准入、总量控制、严格审查、动态监管、减少数量、提高素质、优化布局、改善结构的监管指导思想,通过严格的准入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管,逐步淘汰落后的煤炭生产能力,减少矿点个数,促使煤矿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素质,提高行业集中度。
(二)建立健全年检审查和日常监管责任制,实行“谁审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对审查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正确处理好依法办矿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保护资源环境与经济效益的关系,长远与当前、整体与局部的关系,着力调整和优化结构,实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人和自然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认真开展年检工作,切实解决重发证、轻监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