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
煤炭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04]2077号 2004年9月24日)
房山、门头沟区煤炭管理部门,京煤集团及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
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对煤炭生产许可的监管,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管理,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秩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
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884号)要求和“915”全国煤炭生产许可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实施煤炭生产许可制度,是《
煤炭法》和《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规范煤炭生产活动的法律手段。对煤炭生产准入和生产过程进行依法监管,是规范煤炭生产秩序,推动煤矿技术进步,提高整体素质的需要;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地区、各单位要从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提高依法监管工作水平,强化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
二、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监管体系
为适应当前煤炭生产许可监管工作的需要,各区、乡(镇)、京煤集团公司都要明确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职能部门,不论机构如何改革,职能如何调整,依法监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单位都要明确一位行政副职分管这项工作,选拔配备适应实际工作需要、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做到领导、机构、人员、职责“四落实”,把监管职责落到实处。各区和京煤集团公司于10月1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煤炭电力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