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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七、八、九、十一、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条删除。
  二、将办法中的“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改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节能监测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测、评价用能单位的合理用能状况,按照国家及本市颁布的能耗限额标准检测、评价用能单位的综合能耗与单耗;
  (二)检测、评价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对生产、销售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标识进行检测、评价;
  (四)检测、评价余能资源的回收利用情况;
  (五)检查有无在用的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耗能产品及设备;
  (六)检查用能单位的生活用能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检查、评价新建、扩建投产1年以上的用能单位的耗能情况;
  (八)检测、评价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能源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用能单位的耗能情况。”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节能监测采取单项监测与综合监测的方式。单项监测是指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中的部分内容的监测。综合监测是指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全部内容的监测。”
  六、将第二十二、二十八条中的“能耗超标加价费”改为“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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