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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四、实施“一费制”的相关措施
  (一)确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见附件3。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全省平均的基本标准,除由杂费开支外,不足部分由政府拨款解决,并在年度预算内予以安排。2004年,应达到基本标准的下限。各地应制定分年度达到上限标准的计划,并保证计划的实现。已超过省定标准上限的县(市、区),不得低于现在的执行标准,并应保证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加。
  2004年,各地应争取达到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下限。对财力确有困难的县,省、市政府要对其公用经费缺口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经费的投入。政府拨付的预算内公用经费占生均公用经费总支出的比例,应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各地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情况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0号),抓好教育综合督导评估的反馈整改工作,坚决克服教育经费欠征、欠拨,虚列教育经费,统筹、扣留、挪用教育经费等问题。对经过整改仍旧低于“普九”标准的县(市、区),将取消其“普九”达标县(市、区)称号。
  (二)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学生用书价格。改革现行中小学生用书的出版、印刷、发行机制和办法,打破垄断,建立公正有序的竞争机制,减少教科书发行的中间环节,控制教科书的成本和利润率,不断降低学生用书的出版、发行成本。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改革的需要,严格掌握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新闻出版和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中小学教材价格的规定,严格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学生的课本费,应从“一费制”收费中相应扣除。
  (三)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禁止乱收乱支现象的发生。“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开支。杂费及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财政部门应将杂费、住宿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拨款计划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杂费、住宿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认真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04〕22号),切实抓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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