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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6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

“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2004年7月26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确定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一费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类定价的原则。充分考虑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的差异,考虑不同类型学校的情况,在省确定最高标准内,各地确定具体标准。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二)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投入机制,切实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投入。2004年要力争达到财政预算内最低拨款标准,以后逐年增加,不断提高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的比例。
  (三)坚持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确定杂费内容应适当考虑信息技术教育、冬季取暖等基本需要。
  (四)坚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千方百计捐资助学、捐物助学、捐劳助学,不使贫困学生因缴费困难而辍学。
  二、“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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