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5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三无”对象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供养政策,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在保障广大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由于供养资金来源发生了变化,供养资金筹措遇到了困难,五保供养工作受到较大影响。各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把妥善解决好五保对象生活问题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保障好和维护好五保对象的利益。
二、加大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一)切实解决应保未保问题。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各地要严格掌握条件,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并自愿入保的及时发给五保证,落实供养待遇,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要按照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要求,根据当地财力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五保内容的需要,实事求是确定当地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五保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五保供养标准要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各级财力的变化而适时作出调整。
(三)改集体供养为财政为主供养。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供养遇到了较大困难。要逐步建立以财政为主、由省、市、县、乡四级分担的农村五保供养机制。有条件的村,要在资金、服务等方面积极承担五保供养义务。
(四)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我省现有乡镇敬老院大都建于80年代,设备设施老化,亟待改造修缮。各级要认真制定改造建设规划,加大投入,分期分批进行改造。“星光计划”也要把敬老院建设作为重点,予以扶持。要加强敬老院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