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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是战略性、空间性和有约束力的规划,是编制区域内其他各类规划的依据。重点区域规划的编制,要着眼于打破行政区划分割、促进地区间优势互补,有利于促进产业聚集区和其他功能区的形成,有利于促进区域内各地区和城乡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改善区域的整体生态环境,有利于统筹建设影响区域发展的重大工程。
  省重点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编制立项实行目录管理,由省发改委根据国家的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地区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后分期分批确定和安排。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或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编制,报省政府审定。
  目前,经过认真研究论证和多方面征求意见,省发改委确定了第一批重点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名录及编制工作部门分工意见(见附件)。各重点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承担单位要在2004年7月底前提出工作方案,2004年底完成规划思路,2005年年底前完成规划草案,并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工作方案、规划思路和规划草案都要及时报省发改委,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2006年,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总体规划后,由省发改委和规划承担单位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重点专项和区域规划草案进行衔接后报省政府审定。
  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和需要自行安排本地专项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安排编制本部门、单位或管理领域的规划。需列入重点专项目录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发改委研究确定。
  四、切实加强对规划工作的领导
  “十一五”规划的编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环节多,任务重,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把规划编制工作抓实抓好。一是加强领导,充实队伍。要尽快把“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专门负责规划工作,加强对规划编制的协调,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为“十一五”规划编制提供组织保证。二是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发展改革部门是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规划编制的牵头、组织和协调职能;各市、各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密切配合,做好本地区和领域的调研和规划工作。省里要搞好与国家规划的衔接,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市县的政策信息和发展布局的指导。各市、各部门在编制规划时,要进一步加强上下沟通、横向交流和衔接协调。规划编制中,要把更多的利益关联体统筹考虑,从更大的范围优化整合资源配置。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规划的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探索规范规划体系建设,进一步搞好规划管理工作,强化规划编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强化对规划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市、各部门都要对规划工作给予一定的财力物力支持。规划编制中的前期工作经费、论证经费和其他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专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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