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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应当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债权债务,严格按国有企业改制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要妥善安置各类人员,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原企业职工。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统筹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衔接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关系。
  省属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其劳动关系、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障费用等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处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2〕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及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属及以下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可参照上述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完善相关政策,多方筹集资金,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一)妥善处理企业老账。对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发生的亏损,由审计部门会同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在2004年11月30日前组织清理、审计完毕,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的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限期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粮食购销企业,发挥其搞活流通、服务“三农”、稳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三)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四)多种途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成本问题。对企业不能自筹资金解决改制成本的,由当地政府从粮食有关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解决。考虑到粮食企业职工较多,各地可重点解决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成本。
  (五)依法处置企业资产和土地。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资产处置,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暂时维持划拨等方式处置。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政策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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