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国有粮食企业要面向市场,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粮食企业,特别是农村粮食企业,要紧紧围绕服务“三农”,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充足的粮源,在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军需民食、保证粮食安全、稳定市场粮价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
三、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改组
(一)调整优化国有粮食企业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要按照区域化、规模化、集团化、市场化的目标,对现有国有粮食企业进行重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农村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区域经济辐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为农民服务的需要,将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城市粮油供应企业要大力发展快餐连锁经营,积极实施“居民厨房”工程,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和流通现代化。积极吸收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
(二)承担粮食储备、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要加强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合理定编、定岗、定员,按照保留业务骨干、精简管理人员的要求,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要加强企业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和调控效能,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的作用。
(三)培育发展骨干龙头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产权制度改革,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合作组织联合,组成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壮大一批基础好、发展前景广阔的国有粮食企业,使其成为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支持和鼓励骨干粮食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在一定区域内兼并、收购、重组相关企业,建立企业集团,壮大经济实力。
在现有省属粮食企业的基础上,扩展两个集国内外粮油贸易、加工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其从事粮食购销业务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允许其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在信贷等方面要予以优先考虑。两大企业集团要通过合资、租赁、控股等形式,实行低成本扩张,不断延长产业链,壮大企业实力,增强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各市确定的重点扶持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可参照省里的办法执行。
四、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