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努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各地要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促进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切实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增加粮食播种面积。继续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增强农业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条件,积极实施“粮食增产增效”工程,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粮田建设步伐,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单产,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三)建立粮食市场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粮食安全和价格应急机制,制定本地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和粮食价格应急预案。各级粮食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粮食经营、价格信息统计体系,加强对国际、国内和全省粮食生产、市场供求及价格等方面的监控和分析,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情况零报告制度,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出现重大灾情等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
十、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市人民政府要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根据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的全面责任。
各级要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赋予其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保证相应的人员编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撤销的要明确管理部门。各市、县(市、区)负责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市的改革方案,报省政府备案。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及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省发改委要做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规划和整体推进工作,密切关注改革进程,协调有关部门随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要进一步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的配套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办法,并组织实施;省粮食局要做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和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省监察厅、审计厅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察、审计工作;省农业厅要做好粮食种植面积的核实确定工作,向财政部门提供准确的补贴面积;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要依法做好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省经贸委、工商局、物价局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和粮食价格的监控,严厉打击蓄意扰乱正常经营、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使价格波动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零售环节的质量、卫生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农发行在粮食市场放开后,仍要积极筹措资金,按政策规定支持粮食收购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