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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五)加快地方储备粮管理立法进程。按照国务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要求,尽快制定我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将储备粮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八、加快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一)加快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要在做好全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的基础上,逐步建设一批适合我省省情、布局合理、辐射力强、信息灵敏、功能齐全、交易方式先进、现代化程度高、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粮食批发市场,积极发展粮食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商业业态,减少流通环节,促进粮食的跨区域流通。在建设中,应坚持“政府政策引导,项目市场化运作,依托现有基础和设施,提升市场综合功能”的思路,通过对现有市场的改扩建,完善市场的交易、储藏、加工、配送、信息、检测检疫等功能,提高交易结算与管理的现代化程度。
  (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鼓励多种经营主体进入粮食市场,保护合法经营,倡导公平竞争,繁荣和活跃粮食市场。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督管理。越是放开粮食收购市场,越要加强市场监管,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和最低库存数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监督和粮食质量的监管,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加工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各级工商、物价、质监、卫生等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零售市场的质量、卫生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切实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应和粮食安全
  粮食市场放开后,各地仍要实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继续重视和支持粮食生产,正确处理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城镇化进程与粮食安全的关系,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供应安全。
  (一)要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面积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逐级分解落实到村、组、户和地块,切实加以保护。严格控制在基本农田上兴建基本建设项目,严格禁止在基本农田上修建鱼塘和种植林木果树,以及从事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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