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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六、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一)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地方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求。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对地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差价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二)各商业银行也要在加强资金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对经资格认定的各类粮食收购企业,积极发放粮食经营贷款。
  七、完善粮食储备和管理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一)建立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为适当集中粮食储备,节约储备费用,增强省、市两级政府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市场不出现大的波动,地方粮食储备原则上集中到省、市两级。
  (二)保持适度储备规模。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积极充实粮食储备,于年底前达到规定数量。
  (三)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省、市两级储备粮的动用必须经同级政府批准,各相关部门具体做好储备粮的监管工作。省发改委及省粮食局负责拟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年度计划,由省粮食局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储备总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意见,经省发改委、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发改委及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共同下达。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管理并对市以下储备粮进行监管,市以下储备粮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确保用于储备粮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农发行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储备粮收购资金的筹措和投放工作。
  (四)完善储备粮购销价格管理。对地方储备粮购销价格实行市场运作与政府定价相结合的办法。正常情况下,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批发市场,实行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公开进行。必要时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时,省、市两级储备粮的购销价格分别由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省、市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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