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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经审计认定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产能力。
  (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和规模。为适应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作用,按照国家要求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同时在全省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各市粮食生产和财政状况,对各市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进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调整意见,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改革过程中,各市若有风险基金不足的问题,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核定后统一向中央财政申请借款支持。
  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按照“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一)结合国有资产体制改革,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大改组、改制力度,加快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承担储备粮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实行国有独资;骨干粮食购销企业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其他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根据各市具体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有条件的企业国有资本逐步退出。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银行资金保值。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建立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机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关联的激励工资制度。进一步转变经营观念,带头树立重合同、守信用、创品牌的意识,建立粮食企业诚信机制。
  (三)各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把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按规定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管和服务上来,今后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市场经营活动。
  由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起草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意见,并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提出省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要在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意见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争取用2年时间,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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