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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快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稳步发展粮食期货交易场所,规范粮食期货交易行为。鼓励大中城市与省内外主产区和粮食批发市场签订长期粮食购销协议或合同,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统一的粮食市场。
  三、改革粮食补贴方式,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从2004年开始,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通过不断调整完善补贴办法,经过2年,将现有粮食风险基金的一半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一)补贴品种和依据。补贴品种为小麦,以当年小麦播种面积作为计算补贴的依据。
  (二)补贴的资金额度及测算。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全省当年补贴总额度,并根据各市小麦播种面积核定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资金额度。
  (三)补贴标准。省统一确定并公布每年对农民直接补贴的单位面积基准补贴标准。
  (四)补贴资金的兑现。各地要在农发行设立“直补”农民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补贴资金通过乡镇财政所直接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目前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依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通知》(鲁政发〔2004〕21号)执行。
  四、积极稳妥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的配套改革。
  (一)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首先用于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其余部分严格按照国发〔2004〕17号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前,按计划销售“高价位商品粮”产生的价差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在2005年底前消化完毕。1998年5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全省统一实行“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的办法,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中央和地方各承担一半。地方承担的利息,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分别单独安排。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新发生的亏损,由审计部门会同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在2004年11月30日前组织清理、审计完毕,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及国家规定限期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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