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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鲁政发[2004]5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总结部分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2004年6月1日起,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粮食收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稳定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粮食安全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总体要求是:“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分级负责,完善政策措施,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安全”。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放开,四建立,二调整,一锁定,一加快”。“三放开”,就是全面放开粮食收购、放开粮食价格、放开粮食市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公平进入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建立”,就是建立省、市两级粮食储备体系,建立粮食市场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流通体系,建立粮食企业诚信体系;“二调整”,就是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方向和规模,调整粮食补贴方式;“一锁定”,就是锁定政策性库存和政策性挂账;“一加快”,就是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
  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购销体制
  (一)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积极稳妥地放开全省粮食收购市场,取消定购任务,坚持多渠道经营,鼓励公平有序竞争,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二)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必要时,省政府将按照国务院部署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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