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建立规范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拆迁单位资格年检制度,按照拆迁单位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违规拆迁单位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清出拆迁市场。对现有拆迁单位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清理既有管理职能、又有经营职能的拆迁单位,凡管理和经营合一的,必须分离脱钩;凡事业性质的,原则上要改制,确需保留的,只能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拆迁,不得从事营利性拆迁业务。放开拆迁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凡拆迁居民户数在500户以上或者拆迁总费用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拆迁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六、认真处理拆迁矛盾和纠纷,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一)健全来信来访登记督办制度,及时解决拆迁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因拆迁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经常排查可能引发上访的因素,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已经发生的矛盾和纠纷,要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对因拆迁引发的群众集体上访,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亲临现场,做好疏导工作。
(二)妥善解决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未经规划批准的住宅改非住宅房屋的拆迁、因建设手续不全或无权属证书房屋的拆迁等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认真排查和梳理,分析成因,研究解决办法。要做好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和城郊结合部的“无证房屋”的集中清理工作。凡是符合城市规划、手续齐全的,要限期确权发证;可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属于集体土地的,房产证上要标明集体土地性质;对不符合城市规划、不能补办手续、未经批准突击违规违章建设的房屋,要限期拆除。
七、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建立拆迁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及职责,妥善解决拆迁管理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和经费。各市、县政府要对城镇建设和拆迁工作负总责,严格依法行政,量力而行,从坚决贯彻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二)建立拆迁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对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职权强制拆迁的问题坚决予以查处。对以权谋私、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坚决查处。对滥用强制手段,后果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