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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强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抓好“双困户”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所有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拆迁人足额发放。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政府财政资金担保、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严厉打击抽逃和不按约定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要制定住房安置面积和货币补偿最低保障控制标准政策,对包括低保对象在内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和住房困难的“双困户”给予适当照顾,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一套相应的住房,具体政策由各市、县政府制定。
  (二)建立和完善房屋拆迁补偿的市场评估定价机制。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还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技术鉴定作为拆迁裁决的依据。
  (三)建立拆迁安置房保障机制。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加快用于拆迁安置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解决拆迁中困难家庭住房问题、保障拆迁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已确定的拆迁规模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和周转房。各级政府要把安置房建设放在优先位置,先建后拆,优先安排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资金,优先安排施工建设,确保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和回迁期限,并同步建设好安置房的配套设施,保证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具备回迁条件的拆迁项目,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被拆迁人回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拆迁安置住房价格的管理和调控,使拆迁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安置房价格保持合理的价差,其具体价差幅度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五、严格规范拆迁管理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拆迁环境
  (一)加强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管,规范评估机构行为。评估机构要严格履行行业操守,公正合理地进行拆迁评估,确保拆迁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不得违法评估、虚假评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授意评估机构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严禁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方式实施拆迁,坚决纠正不按评估价格补偿、擅自降低拆迁补偿标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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