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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04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三、加强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以后出台的政府规章
  (一)为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在加强农村、农业工作方面,拟制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调研起草。
  (二)在维护经济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方面,拟制定浙江省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浙江省咨询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浙江省民间投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浙江省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保护办法,分别由省质量技监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厅、科技厅、建设厅、工商局等负责调研起草。
  (三)在加强土地、林业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拟制定浙江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浙江省征用集体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消防管理办法,浙江省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管理办法,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分别由省环保局、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气象局、水利厅等负责调研起草。
  (四)在加强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方面,拟制定浙江省数字认证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管理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调研起草。
  (五)在加强社会、文化、卫生管理方面,拟制定浙江省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影视传输保障法》办法,浙江省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音像市场管理办法,浙江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办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卫生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浙江省监管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窃听、窃照行为的规定,浙江省基本单位名录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分别由省建设厅、民族宗教委员会、人防办、广电局、文化厅、卫生厅、民政厅、司法厅、安全厅、统计局、教育厅等负责调研起草。
  (六)在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拟制定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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