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3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设立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能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能。
(二)省委授权省委组织部管理的省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能,省委组织部承担的省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三)省直属机关工委承担的省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职能。
(四)省财政厅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主要负责人年薪制实施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省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根据省委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