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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
  1.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有供水管网的城镇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增设消火栓,其中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消火栓的设置和建设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城镇供水管网流量、压力应达到国家标准。暂无城镇供水管网的,要在重点地段和重点单位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并增配大吨位消防水罐车。消火栓建设要与老城区拆迁、道路拓宽改造和新区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2.加快疏通消防车通道。要采取有力措施清理、疏通现有消防车通道。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各类违章建、构筑物必须在2004年底前拆除。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在老城区等消防车无法进入的地带开辟消防车通道。
  (三)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1.加强公安消防站(队)的建设。要根据保护范围扩大、保护对象增加的实际情况,在城区增建普通消防站。按照国家标准增建普通消防站有困难的建筑密集地区,要增建小型消防站。各设区市要在2004年底前组建消防特勤中队。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组建消防特勤班(组)。消防站(队)的营房设施、消防装备数量和性能要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
  2.积极推进小城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在人口总量较大、经济发展较快的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要采取由政府出资、单位资助、聘用合同制消防员的形式,建立专职消防队伍,配备小型消防车、机动泵及其他常规消防器材装备。专职消防队的站房、训练场地和消防装备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有关要求。2004年,各设区市至少要建立一个小城镇专职消防队,2005年,全省30%的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建立专职消防队,2006年全省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专职消防队建设达到60%。
  3.大力发展志愿消防队伍和义务消防队伍。在离公安消防队较远、接警后5分钟不能到达起火点,以及公安消防队警力不足的城市社区,可采取由政府、驻区单位等多渠道、多形式筹资购置车辆和灭火器材装备,招募志愿消防队员的形式,建设志愿消防队,缓解当前公安消防队伍不足、分布不均、警力少的矛盾。在建立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条件尚不成熟的城市社区和乡镇、农村,要普遍组织建立起有一定器材装备的群众义务消防队。2004年,20%的社区建立义务消防队,10%符合条件的社区建立志愿消防队;2005年,上述两项指标分别达到50%、30%,2006年各达到80%。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04年7月底前,各地要认真完成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现状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发〔2001〕16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工作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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