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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
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4]48号 2004年7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关于《江西省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

建设达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

(2004年7月5日)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精神,推动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要求,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落实,稳步推进,加强督导的要求,扎实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缓解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滞后于城市发展建设的状况,逐步实现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建设的同步协调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1.县级以上城市、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在2004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工业园区和开发区规划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同步纳入规划内容。
  2.已制定消防规划的城镇要根据城市功能和发展规模调整、城市规划的修订,认真做好对原有消防规划的修订工作。
  3.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消防规划作为整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按规定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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