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
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4]48号 2004年7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关于《江西省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
建设达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
(2004年7月5日)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精神,推动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要求,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落实,稳步推进,加强督导的要求,扎实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缓解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滞后于城市发展建设的状况,逐步实现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建设的同步协调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1.县级以上城市、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在2004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工业园区和开发区规划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同步纳入规划内容。
2.已制定消防规划的城镇要根据城市功能和发展规模调整、城市规划的修订,认真做好对原有消防规划的修订工作。
3.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消防规划作为整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按规定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