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单位做出的不对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承诺。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条例规定的资料报送区县建委备案。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监理。
工程监理招标时,招标人应将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所需费用列入招标文件。
第十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前款所称机械设备主要包括施工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空作业吊篮、汽车起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垂直运输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子架)、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方机械、高空作业机械、钢筋机械及装修机械等,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用沥青摊铺机、压路机、铣刨机等。
第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须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承担。整体提升脚手架的安装、拆卸必须由具有《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承担。永久式擦窗机的安装必须由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承担。自升式模板搭设必须由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完毕之后,安装单位必须对整机质量及安全装置进行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施工企业进行书面的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签字,并填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统一检查表》。
第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整机检测有效期为2年、安全装置检测有效期为1年。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在检测有效期内,每转移一次,由安装单位自行检验检测。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即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市或区县建委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不再重复审核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