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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依法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和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有关资料。建设单位提供的上述资料必须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未提供上述资料时,施工企业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
  建设单位可向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查询前款资料,也可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查询。
  城市档案部门、市政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及工程周边单位,有义务及时提供前款资料。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应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列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应考虑安全措施因素。
  对不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内容的招标文件,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不予备案。
  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先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和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二)建设单位确认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的付款计划。
  (三)建设工程施工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社会人员安全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由施工企业编制防护措施方案,送交建设单位确认的手续。
  (四)施工企业制定的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包括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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