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4]220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对下列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中配备的专职安全员不少于以下数量:
(一)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不含)1人;2-5万(不含)平方米2人;5-10万(不含)平方米3人;10万平方米以上设安全管理机构。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不含)1人;5000万-1亿5千万元(不含)2人;1亿5千万-2亿5千万元(不含)3人;2亿5千万元以上设安全管理机构。
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超过50人(含),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二、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一)地下暗挖作业;
(二)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
(三)人工挖扩孔桩作业;
(四)脚手架、水平安全网搭设和拆除作业;
(五)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
(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拆除作业;
(七)起重吊装作业;
(八)拆除、爆破作业。
基坑深度超过12米或基坑深度大于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间距的;地下暗挖工程穿过既有建筑物、构筑物或河流、道路、铁路的;跨度超过18米的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上述规定,待国家相应规定颁布实施后自行废止。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