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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关于贯彻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必须经过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
  鉴定机构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的原则及规定的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鉴定合格的,按照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由市劳动保障局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上加盖市劳动局和市建委两部门印章。《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编码和打印,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持有建设部原《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换发《职业资格证书》,过渡期间《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继续有效。持证者进行资格升级或转岗时,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后换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招用生产操作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在本市施工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下列证书: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未取得上述证书的生产操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其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岗位和等级从事施工活动,不得跨岗或越级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条 市和区县建委在市和区县劳动保障保障局的指导下对在本市施工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核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建委应当抽取企业部分生产操作人员,核对其职业资格证书。如有生产操作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市和区县建委应当对该企业在本市全部生产操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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