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关于贯彻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4]292号)
各区、县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各鉴定站(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建设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贯彻建设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贯彻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
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面提高我市建筑业企业生产操作人员素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我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综合管理、指导下,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以下简称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劳动保障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职业)范围是:建筑业企业施工、生产、服务的技术工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准入技术工种具体名称见附录。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