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确认由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新政发[2004]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批确认由所属39个部门实施的119项适用依据为国务院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布业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19项)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批确认由所属部门
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19项)
一、计委(物价局)(共2项)
1.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