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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对食品源头污染的整治。加大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物超标、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的整治;严查食用陈化粮、矿物油、地沟油、吊白块、回收过期变质食品、工业用双氧水、毛发水、敌敌畏、甲醇等非食用物质,一经发现依法收缴,严惩不贷;以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监管为重点,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格质量标准,规范农业生产行为,全面实施农产品安全监测制度。
  (二)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教育和督促企业对已销售的不安全食品主动招回,及时消除隐患。对在市场抽查和检验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要坚决清除出市场,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场所,追跟溯源,一查到底。督促和指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和重要大宗食品安全购销档案等制度,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大力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健全主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大中城市重点生鲜食品超市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开展以速测为主的安全检测。在大中城市建立示范市场,具备条件的推广农贸市场改超市,鼓励实行商店与农副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直接挂钩等新型购销方式。
  (三)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市场质量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严把市场准入关。采取卫生许可、生产许可、出厂强制检验等措施,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推广统一的认证和标准化包装标识,推行购销索证索票及重要市场销售备案和质量追究制度。清理整顿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或收回卫生许可证。审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十类企业生产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得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形成信用惩戒机制。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对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加工点进行检查和清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集中力量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严惩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注重抓好日常监管和社会监督,尤其要抓好基层的日常监管。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档案,把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加大其违法违规的成本。
  (五)突出整治儿童食品。对全区儿童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加大清仓查库力度,摸清底数;坚决取缔未经批准生产儿童食品的加工点,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不法分子;进一步完善儿童食品的准入条件,建立健全既能确保食品安全、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儿童食品的管理规范,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清除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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