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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近日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精神,在继续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基础上集中组织开展全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在认真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突出整治重点,狠抓薄弱环节,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秩序有所好转,监管水平有所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
  二、工作重点和预期目标
  重点商品是与百姓生活密切关联的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七种商品和儿童食品;重点部位是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和建筑工地食堂;重点环节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消费等四个环节和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三种印刷品,做到环环相扣,全方位监管。
  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努力使乌鲁木齐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5-8个百分点,率先实行蔬菜市场准入制,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达到90%以上。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及各地、州政府(行署)驻地市全面开展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普遍开展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试点推广工作;乌鲁木齐市畜产品“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低于1%;大中城市基本实现5类食品安全准入上市,10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力争90%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150个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及各地、州政府(行署)驻地市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90%以上;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注水肉和病害肉现象得到全面遏制;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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