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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暂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暂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2004]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暂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

教育评估验收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原国家教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教育督导办法》,在上世纪末占我区总人口67.64%的县(市、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03年至2007年,对未实现“普九”的28个县(市)的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同时,切实抓好已验收县(市、区)的“两基”巩固提高和复查工作。为此,在第四次版本的基础上,重新补充完善了本办法(暂行)。

第一章 评估验收职责和范围

  第一条 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团进行评估验收,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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